商务信函写作技巧(2)

时间:2021-08-31

  2、报盘、递盘、还盘和接受

  报盘(Offer)又称发盘。是商业交易磋商中买卖双方必经的过程。通常是一方先向另一方提出某种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交货期以及付款条件等),而另一方愿接受此条件,即交易合同成立。卖方的Offer称为Selling Offer,买方的Offer,称为Buying Offer。报盘有实盘(Firm Offer)和虚盘(Non-firm Offer)两种形式。实盘又称“不可撤销的`发盘”,指由发盘人向受盘人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并愿在一定期限内按所提条件与受盘人达成交易的一种肯定表示。虚盘是卖方所作的非承诺性表示。往往附有保留条件,它没有买方只要接受就可以成交的权限。

  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指交易一方收到对方报盘后,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报盘中的内容,但又有意达成交易,为进一步洽商,便向对方提出新的条件,修改条件或其他要求,均称为还盘。

  递盘(Bid)又称递价,出价。在商品交易中,如卖方手中货少,行市又看涨,或对当前市场情况不清楚,再则是不知买方有无诚意购买,卖方常要求买方先递价,连续收到各地客户递价之后,以便集中对比,然后决定与谁成交,这样比较主动。

  接受(Acceptance)指买方在实盘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完全同意报盘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据此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接受一经发出,不能任意撤销。

  3、订货

  订货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的要求,要求卖方按定单所列的各项条件供货。定单的取得,大致有两种情形:1、经卖方报盘,或买方的还盘,最后由买方接受而成效,由买方制定定单发给卖方;2、买方根据卖方事先所送的产品目录、价目表、甚至样品,直接定货(或称定购)。

  定货可随时以书信的形式写成,亦可用事先印妥格式的定单。定单或定货书信一经卖方确认,一般就成为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它们的制定或撰号必须准确和清楚,以免引起不可更正的麻烦。

  订货同询盘和报盘一样,可采用电话、电报或书信方式提出,以电话或电报方式提出者,通常均另以书面确认之。

  另外,卖方接到买方的订单后应认收。认收时,最好重复一下订单的条件。有时卖方因某种原因不能接受买方的订单。在这种情况下,可选用三种方法:1、送上代用品;2、还盘;3、拒绝接受。

  采用送上代用品的方法要特别慎重,因客户可能对代用品不满意而拒收。如送代用品,事先未获得客户同意,其货物最好用试销方式,并负责往返运费。拒绝接受订单是在确实无他选择时再用。此种信函必须非常仔细缮写,而且要为友谊和今后交易留有余地。最好采用还盘的方法或劝说买主接受。

  4、装运

  装运(Shipment),装运条件是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条款。它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运输方式、装卸时间、装运单据等。就外贸而言,装运大多数由远洋轮来承担,即不定期货船或是定期班轮。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集装箱的使用为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提供了高效率的运输形式,而且使海运的运费降低了一半。

  装运时间,即装运期通常是指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时间或期限。在按FOB、C&F和CIF价格条件成交的情况下,卖方的装运时间以提单上签署的日期为依据,如提单日期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就履行了合同的交货义务。但在FOB条件下,通常是由买方租船或派船或订舱位,如买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派船或订舱义务,买方应承担卖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不管交易是按FOR、C&F还是CIF成交的,合同一般规定货物装运完毕后,卖方必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其内容包括合同号(或订单)、商品名称、数量、货值、船名及启航日期等。对于按FOB和C&F成交的交易,买方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保险,并准备接货。如因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而在此期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在对外贸易中,货物装运后,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装运单据,作为履行合同并提取货款的依据。装运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在每笔具体交易中由买卖双方商定。

  装运前买方将装运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洽办,说明装船方式,包装规定和唛头等,称为“装运须知”shipping instructions.

  如果从一港至另一港无直达船,那就需要转船。为了避免今后可能发生争议,卖方应先征得买方同意。因此,在合同中或信用证中必须制订“允许转船”的条款。

  装运涉及面很广,包括报关、预定舱位、租船等等。通常书写有关装运的信函有几种目的:催促早日装运;修改装船条款;寄发装船通知;寄送装船单据等等,趁通知买方货已装船的机会,卖方还可表达进一步发展业务的愿望。

  发出装运通知,可以采用定型函稿或普通函件,但在FOB和C&F价格条件下,一般须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和准备派船接受。

  交出装运通知,意味着合同的具体实现,虽然还不是交易的终结,但对买卖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因此,除通知船已出运,以及在FOB条件下货物备妥通知买方派船以外,还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在通知出运的同时,向客户表示完成合同的愉快心情和继续发展贸易的良好愿望,也可以对买方的合作表示感谢,还可以进一步开展推销活动等等。

  5、支付

  当今世界的贸易活动中,国家之间、企业之间经常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卖方获得一定的债权,买方负有一定的债务。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在一定时期内清算、结算。为实现债权债务的清偿,卖方收入货币,买方支付货币,这些收付均通过一定的支付方式来实现。现在用得较多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有三种: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是指付款人(买方)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将货款通过银行汇寄给收款人(卖方)的支会方式。参与汇款业务的有四个当事人,他们是:付款方、收款方、汇出行、即受付款方委托汇出的款项的银行、汇入行,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如由付款方主动向收款人汇付,称为顺汇法;如由收款方开出以付款人为抬头的汇票,主动向付款方索取,叫做逆汇法,又称出票法。汇款时买方(付款人)可采用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形式。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由顾客委托银行代为收了各种款项的业务。即出口商(卖方)开出以进口商(买方)为抬头的汇票,委托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买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款。托收业务中涉及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出口商或收款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进口商)。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对于会款人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上,风险较大。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写 L/C)

  买卖双方进行贸易结算时,除非买方具有无可置疑的信誉或买卖双方有着特殊的关系,否则,卖方不愿接受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因为卖方担心买方最后拒绝付款赎单,这时卖方虽然仍是货主,但他可能收不到货款,在承兑交单项下,买方已拿到单据,最后因某种原因无力支付,卖方就会受到严重的损失,所以,进行国际贸易交会时,更多地采用信用证的方式。

  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付款由银行担保。它是由进口地银行应进口商(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卖方)一种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这种凭证中开列了买方购货所规定的条件,如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发货凭证等,只要卖方按所列条件会货,就有权凭此证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取得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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