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壹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宣告破产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存档和登记机关备案各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或法人单位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的所有条款,若出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均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出现未涉及的事项,均以《公司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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