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八章 董事会、总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一名,三人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及部门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及部门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必要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和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两人或三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每年度至少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的监督和审计,并出具年度监事审核报告。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改选董事长后应及时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组织领导董事会全面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签发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文件和对外协议。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聘任。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组织董事会研究决策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合规经营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

  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xx区政府金融办、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我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并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公司要建立审慎规范的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急性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