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图书馆章程(2)

时间:2021-08-31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直接由举办单位聘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理事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业务开展计划和基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三)管理本单位财务、资产和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执行理事会的其他决议;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馆长及副馆长由主管部门任免,同时报区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法人报告;

  (五)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六)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七)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八)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或理事会认为应当进行整体性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其他修改的,采取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xxxx年12 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省、市、区的政策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一般图书馆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的.履职行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xx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意见》(安办发[xxxx]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区兴安西路10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