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章程最新版(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

  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二十六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的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八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妇女联合会干部

  第三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

  (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四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二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