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章程最新版(2)

时间:2021-08-31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

  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

  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

  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