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3)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或者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

  (二)继续行使已经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解释或者专业意见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违反规定执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五)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义务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安装,逾期未安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五千元罚款;未正常使用视频监控装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尘、降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承运车辆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的,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按核准的运输线路或者时间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在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间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或者违反餐厨垃圾管理其他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未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蔬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遵守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或者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五十条

  妨碍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勘验、调查、取证、实施管理和行政处罚等依法履行职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第五十二条

  本市市区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实施本条例。

  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相关文章:

1.《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2.《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4.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

6.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7.《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8.《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