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

时间:2021-08-31

  七、既有道路地下管线占路挖掘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报建。

  各管线权属单位需在既有道路上占路挖掘埋设地下管线时,应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管线情况进行勘测和调查核实,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

  未列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若确需建设的,经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认可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地下管线工程占路挖掘审批。

  管线权属单位按程序报区城管执法和公安交警部门分别完成地下管线占路挖掘以及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审批,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交地下管线规划许可、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管线保护措施、管线保护协议等相关资料。区城管执法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抄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施工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占路挖掘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对施工过程中相关建设主体履职行为进行监管,具体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管由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权属单位负责。

  (四)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覆土前,由管线权属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提交测绘成果,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经规划验收后,管线权属单位组织各方建设主体进行竣工验收,按程序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竣工验收资料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对占路挖掘审批工程进行最终复勘。

  八、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在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管线情况进行勘测和调查核实后,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并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七条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九、地下管线工程的勘测费、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工程监理、竣工测量等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或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列入工程造价。

十、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审批时限要求,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行政审批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线权属单位违反本通知,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十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行政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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