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8-31

《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全文

  为切实加强宁波市房屋装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制定了《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房屋装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修当事人和其他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房屋装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装修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装修管理涉及消防、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以及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装修管理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样板房和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装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木结构建筑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

  用后,对其空间功能或空间布局进行调整,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室内空间中的界面,如顶棚、墙面、柱面、地面、门窗等建筑基体、基层、面层的修饰以及房屋装修后在使用期间对小损小坏进行及时修复,不适用本办法。

  已经鉴定为危房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解危后,才能进行装修。

  第四条 房屋装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装修备案。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国家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实施房屋装修时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二)房屋权属不清;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精装修或样板房装修过程中,误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房屋装修管理纳入到管理公约,自觉维护房屋装修安全。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装修管理常态化、网格化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屋装修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员考核办法,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以奖代补”及房屋装修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定期统计分析通报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及备案管理工作,记载和公开涉及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

  2、根据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设置备案服务点,指导监督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员;

  3、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检查核实并处理举报和投诉的违法装修行为,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

  4、组织对房屋装修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进行调查;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房屋装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区城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务、经信、交通、旅游、民政、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督促本行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工作。

  市财政每年安排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用于政府购买第三方装修安全评估、安全鉴定以及房屋安全管理员(含备案服务点)的培训教育和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挖建地下室或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规划审批;

  (二)负责对申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的规划审批,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要街道的认定公布;

  (三)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

  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规划审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装修行为。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

  (一)牵头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员拒绝或阻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二)负责房屋装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违反消防规定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房屋装修管理中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行为的查处;

  (四)牵头对群租房装修违反消防规定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管理执法工作,确定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但已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相关执法事项,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落实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员,并将房屋装修纳入到房屋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督查,建立并核实房屋“一房一档”编号,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装修的举报和投诉,依法予以核实、处理,并配合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进行开展执法;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在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设立备案服务点。备案机关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保险+服务”方式受理备案服务工作。

  备案服务点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受备案机关委托开展房屋装修备案工作,开展上门受理登记备案资料、核实确认装修结束状态;

  (二)劝阻、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物业毗邻利害关系人有权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装修活动,并劝阻、制止违法装修活动;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城市房屋装修执法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依法向备案机关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依法作出在装修过程中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自觉接受监督的承诺;

  (三)授权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同意书,发现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存在《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或提前收回使用权;

  (四)按照规定要求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改正。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履行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订的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加强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其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检查验收;

  (三)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装修安全规定,保证装修安全;

  (四)加强设计、施工、材料采购人员的日常监管,自觉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签订《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管理员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对违法违规装修的禁止行为做好书面巡查记录和拍照留存,并在一日以内上传至“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系统”;

  (二)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房屋安全专项培训;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工作。

  第十八条 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二)设立城市房屋装修投诉站,受理装修咨询和投诉;

  (三)开展第三方装修安全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