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比赛规则(4)

时间:2021-08-31

  第 134 条 大会测量员

  大会测量员应对场地标记、设施的精度进行检测,并在赛前向技术主任提供有关检测结果的证书。

  为了进行检测,应赋于测量员查看体育场地平面图、各种设计图纸和最近一次的检测报告的充分权力。

  第 135 条 风速测量员

  风速测量员应保证按规则第163条9(径赛项目)和184条5(田赛项目)的规定放置风速仪,测定有关项目的跑向风速,记录测量结果,在风速记录表上签名后交竞赛秘书。

  第 136 条 (电子)测量裁判员

  使用电子测距器时,应任命一名测量裁判员。

  运动会开始前,他应与有关技术人员会面,熟悉仪器。

  比赛前,他还应监督测量仪器的安放,考虑技术人员提出的技术要求。

  为保证电子测量仪器正常工作,在一个项目比赛的前后,他应使用一个经过标定检验的钢尺对一组电子测量成绩进行检测,以确认这两种测量结果相符。

  比赛中,他应全面负责操作测量仪器,并向田赛裁判长报告,证明仪器的准确性。

  第 137 条 检录裁判员

  检录裁判员应确保运动员穿着由其国家主管机构正式批准的国家或俱乐部的比赛服。正确佩戴号码并与检录单一致,运动员的鞋、鞋钉的数量和规格、服装和提包上的广告应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和规定。未经批准的物品不得带入比赛场地。

  第 138 条 广告管理专员

  广告管理专员应监督并执行国际田联现行的有关广告规则和规定。

  ★ 举办国内一类田径比赛时,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广告管理专员。

  第二节 比赛通则

  第 140 条 田径场地

  任何坚固、匀质、符合《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中有关规定的地面均可用于田径运动。

  规则第12条1(a)(b)(c)(d)中的田径比赛和国际田联直接控制的比赛,只准在铺设塑胶地面的场地上举行,该场地的地面应符合国际田联制定的技术指标并获得国际田联批准的、有效的一级证书。

  如具备此种场地,建议规则第12条1(e)(f)(g)和(h)的比赛也应在该场地上举行。

  举办规则第12条(a)~(h)比赛使用的所有田径场地,均应提供符合国际田联认证系统规定格式的场地规格测量精度的详细文件。

  注1:1999年出版了《国际田联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可从国际田联秘书处索取,该手册详细规定了田径场地的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跑道测量和标记的标绘图。

  注2:可从国际田联或国际田联网站上获取场地测量证书的标准表格。

  注3:本条规则不适用于在公路上和越野跑路线上举行的跑和竞走项目。

  ★ 凡举办国内正式田径比赛的场地,均应符合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并获得中国田径协会批准的有效证书。

  第 141 条 年龄组

  下列年龄组别适用于国际田联的比赛:

  少年男子和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8周岁者。

  青年男子和女子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20周岁者。

  老将男子组:年满40周岁的男子运动员。

  老将女子组:年满35周岁的女子运动员。

  注:所有有关老将比赛的事宜,请查阅IAAF/WMA理事会批准的IAAF/WMA手册。

  ★ 少年男、女乙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6周岁者。

  ★ 儿童组:凡比赛当年12月31日未满13周岁者。

  第 142 条 报名

  1. 只有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方可参加按国际田联规则举行的比赛。

  2. 由本国协会保证其资格并获该协会批准,运动员方可参加国外的比赛。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均应接受具有此类资格保证的运动员参赛,除非国际田联收到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

  兼项

  3.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参加一项径赛和一项田赛或多项田赛,有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竿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如果该运动员后来在轮到他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时限已过,则应视其该次试跳(掷)超时。

  放弃比赛

  4. 在规则第12条1(a)(b)(c)的所有比赛中,除本款后边所述的情况外,如发生下列情况,则应取消有关运动员参加该次比赛所有后继项目(包括接力跑)的参赛资格:

  (1)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以致未能正式从该项目检录单中除名者;

  (2)运动员通过预赛或分组赛已取得某项目后继赛次的参赛资格,但未继续参加比赛者。

  运动员只有提供经国际田联和/或组委会任命或批准的医疗官员认可的医疗证明书,方可作为该运动员在确认结束后或在上一轮比赛结束后放弃比赛的充分理由。但该运动员可以参加第二天以后的其他项目的比赛。

  注1: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公布最后确认参加比赛的准确时间。

  注2:放弃比赛包括不认真参赛。有关裁判长应判定何为不认真比赛,并必须在正式的成绩中作相应的注释。在本注释中所设想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中的各个单项。

  第 143 条 服装、鞋和号码

  服装

  1. 各项目参赛的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应无碍观瞻,服装的材料着湿时不得透明。运动员不得穿着可能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在规则第12条1(a)~(e)的运动会或比赛中,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在规则第12条1(e)(俱乐部杯赛)至(h)的运动会中,参赛运动员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国家队或俱乐部服装。发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绕场活动均应被视为该比赛的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 参加国内一类比赛,运动员须穿着印有代表单位名称的统一服装。

  鞋

  2. 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并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附加弹簧或任何种类的装置。允许在鞋面上加一根鞋带。

  鞋钉数量

  3. 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凡不超过11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