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的总体原则: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思路:以德育为首位,以教学为中心,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进一步发挥学科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稳定教学秩序,协调安排各项德育活动,使其有序进行。
德育:以育人为本,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爱校教育为切入点,辐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前途理想教育。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注重教职工全员德育意识的培养,强化对学生正面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丰富多彩的校内外活动为载体,常抓不懈,注重实效。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智育: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与理念,探索有效途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
体育:要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切实上好体育课,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竞技水平。
美育:要切实上好美育课,开展好各类兴趣小组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点,培养学生审美水准,发展学生表现、欣赏、创造美的技能。
劳动技术: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努力参与社会实践,认真开展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活动的总体安排模式:学校建立备课组、教研组、学年组、教务处四级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形成学生为主体,多渠道、多形式、主动吸收信息的开放式教学模式。
学校统一采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设置班级,不编超级大班,坚持平行分班原则。课程设置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经教务处或主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需经校长审批,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强化教学研究工作,执行集体双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抓好教学常规管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科研室、教育学会、青年教师研究会,形成由学校、研究小组、教师组成的三级科研网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二十六条 教师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规范化教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长接待日。创办家长学校,指导家庭教育。构建以家庭、学校、社区的三级教育网络形成立体化管理。班主任担负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沟通联系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证书发放的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师培训制度,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本职业务培训进修。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校档案室建设,规范学校工作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校务档案按年度,分党务、行政、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财务等保管。确保学校各类档案资料完备有序,注意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的入学资格,按市教育局有关新生录取规定执行,学籍实行统一的微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于教育奖惩不公正行为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做到品学兼优。
4、文明守纪,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三十四条 强化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生守则,课堂制度,“两操”和集会制度、请假制度、卫生制度、新生军训制度、升旗制度等。
学校坚持全面正确评价学生,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违纪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予以照顾。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减免杂费等办法助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健全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访制度和家长联系日,每学期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在学历上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职责: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爱岗敬业,对学生负责;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参与学校管理;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校建设、教育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政府部门同意征收的其它费用。
学校财经实行校长、主管校长等四人联签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较大额支出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财经预算、决算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能作用。
学校坚持财务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年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学校财经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学校所有收费,须经校长签批,并上交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截留。严格实行收费卡制度,所有收费都要填入收费卡。
第四十四条 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及一切备品,均由总务处统一按类登记造册,并分别建立保管制度。学校设立保管总账,处室年级层层落实保管制度,学校重要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丢失或损坏设备、设施要追查责任,按价赔偿。追查不明的,由使用集体负责赔偿。
对爱护公物突出的班级和师生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损坏公物严重的班级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教学楼、锅炉、水房等要统筹管理,加强防火、防盗、防毒、安全用电,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做出整体规划,营造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校园环境治理,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绿化、净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实施卫生包干和督察评比制度。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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