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计划(2)

时间:2021-08-31

  实行特别保障

  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标准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的50%。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适当提高特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补贴标准并实施居家无障碍改造。加强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合理确定救助水平。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以及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和居家服务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试点。帮助有发展生产愿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选择合适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重大工程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实施中,要充分照顾农村贫困残疾人利益,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各类公共资源要向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家庭倾斜,创造条件帮助他们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特别扶持措施

  发挥康复扶贫贷款作用并创新扶贫方式

  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通过扶持项目、扶贫基地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小额到户贷款扶持残疾人开展就业、创业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扶贫困残疾人家庭增加收入。在巩固“公司+农户”、“小额信贷到户到人”等行之有效的扶贫模式的同时,推广“整村赶平均”、“一户一策滚动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残疾人扶贫典型做法。在农村经济发展较好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通过产业带动,组织残疾人发展庭院经济、设施农业和家庭手工艺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