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简报(3)

时间:2021-08-31

  三、工作步骤

  根据《方案》安排,在2015年底前,部署自治区本级企业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开展自治区直属企业基本情况普查,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16年3月,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对所有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3月-4月,各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脱钩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等工作。脱钩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监管政策,选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5月-6月,完成第一阶段企业脱钩改革工作,2016年6月-2017年底, 完成第二阶段企业脱钩改革任务,基本实现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制。

  四、保障措施

  根据《方案》要求,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直属企业脱钩改革工作由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承担脱钩改革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成立由党组(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脱钩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企业人员队伍稳定、生产和资产安全、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负总责。二要严肃工作纪律。出资人变更之前涉及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必须向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履行报批程序。凡确定纳入脱钩的企业,其人事事项、干部调整等一律冻结,不得突击进入、突击提拔干部,遇到特殊情况必须报请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三要明确配套政策。自治区设立本级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脱钩改革中必要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咨询性支出等改革成本;实施改制、依法破产的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支持;对改革重组中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及改革过程中进行人资分离等形式改革的企业,可根据情况注入部分资本金。承担脱钩改革任务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脱钩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脱钩移交后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