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简报(2)

时间:2021-08-31

  二、方法路径

  1、脱钩。《方案》提出,对目前尚未纳入自治区国资委统一监管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出资或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脱钩企业”),原则上全部纳入脱钩范围,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授权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在全部统一授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脱钩、分步完成。

  第一阶段,2016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类、第二类企业脱钩工作。第一类企业主要包括产权归属清晰、管理制度和领导班子健全、经营运转正常的竞争性企业。对这类企业,要加快改革进度。第二类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经营性文化企业、司法系统有关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及接待机构等公共事业类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企业,由国资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监管。

  第二阶段,2017年底前完成第三类、第四类企业脱钩工作。第三类企业主要包括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资管理的矿业集团和三大地勘企业,以及由自治区水利厅出资管理的水务投资集团等各类事企合一的企业。对这类企业,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事企分开,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移交自治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第四类企业主要包括产权归属不清、经营运转不正常或资产质量差的企业。对这类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革方案,采取重组整合、改制退出、破产注销等形式进行脱钩改革。

  2、改制。按照《方案》要求,企业完成脱钩移交后,自治区国资委根据自治区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总体方向,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方向,治理能力、发展能力及发展前景相对较差、企业资产总体上处于低效、无效状态的企业,组织实施改制重组。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控股企业,其国有资本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监管。

  3、整合。大力整合分散的国有资本,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按照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相同的原则,推进国有存量资本重组,将脱钩后的中小企业分类划转到内蒙古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具备条件的,进行同类归并整合和跨行业跨产业重组,组建集团化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能力。

  4、盘活。依托内蒙古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着力打造市场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平台。将部分企业的低效、无效、闲置资产和部分重组整合后的企业股权,划入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整合国有资本资源,充实平台资本实力,提高资本运营能力。通过产股权运作和市场投融资,积极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参与自治区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投资建设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更好地引导产业投向,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5、做强。在推进企业资源整合重组的基础上,从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出发,通盘研究自治区直属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问题。立足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禀赋,按照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发展现状,以培育产业龙头企业为重点,集聚国有资本,加快形成钢铁、稀土、电网建设运营、能源发电、能源建设、矿业、交通投资、高速公路、民航机场、水务水利投资、金融控股、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及酒店管理、科技研发等产业板块,着力做强做实做大一批产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