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简报(5)

时间:2021-08-31

  二、目标和任务

  (一)目标。

  总体目标: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用五年或更长的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我市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制定了我市的总体目标,即通过五年努力,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年均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9%、8%和1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85万吨、2.68万吨、9.37万吨、0.38万吨。2017年,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比2010年下降18%。到2017年,PM2.5目标年均浓度在基准值(监测系统建成年的年均浓度)基础上每年下降2%。

  20xx年度目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年均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8%、6%和9%;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减排量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工业烟粉尘和重点行业现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2010年下降8%和4%。实现PM2.5和O3监测与发布,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预案。

  (二)任务。

  一是严控新增污染源。从现在起,在对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编制淘汰方案的同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燃煤锅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比正常审批执行标准更加严格)。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排。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关停和淘汰一批工业企业。

  三是大力推广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推进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优先发展城镇燃气,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管网、配气站、加气站、加液站等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城市及近郊乡镇居民生活用气普及率。大力发展生物质燃气、液体燃料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

  四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20xx年,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限值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2017年,原煤洗选率达到70%以上。推进配煤中心建设,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鼓励燃煤锅炉“煤改气”,积极推行集中供热、集中治理,减少分散供热,降低煤炭消耗量和排污总量。

  五是开展五大专项治理行动。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行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扬尘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餐饮业油烟专项治理行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五大专项行动,全面治理各类污染源。

  六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到2017年底,全市计划关停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42家;全面完成重点工业治理项目66个;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150家;完成餐饮油烟治理57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