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宜信公司的一封公开信(4)

时间:2021-08-31

  宜信公司本身担当了其中全部的中介角色,既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发起机构,又是受托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也是贷款服务机构,又是资金保管机构,提供2%风险准备金担任信用增级机构,同时还是这个场外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提供者(做市商)兼交易所;而信息服务中介只是表面上最不重要的一个幌子而已。

  按照银监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配套文件,笔者在这里郑重诘问宜信公司:

  1.是否具备担当ABS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SPV的机构准入资质?

  2.是否可以不经银监会核准、擅自向大规模公众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哪怕是场外非标准化的产品)?

  3.是否可以违规同时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相当于既当“会计”又当“出纳”)?

  4.是否可以违规担任ABS的做市商和交易所?

  5.是否具备充分的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和处置能力?

  6.是否应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提风险资本和拨备覆盖?

  7.是否就“债权分拆、多次转让”的细节向银监会报备各项报表及业务活动信息,并向投资者进行过充分的信息披露?

  如果一切都是“否”,那么宜信公司如何可以在监管机构眼皮底下大行其道,可以规避一切监管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以所谓的“金融创新”当幌子,便能躲过一切严谨金融体系应有的风险防范措施吗?

  宜信“P2P”模式如此众多的违规,最终还是要由监管机构银监会来定义和审查。近年来,监管机构为了杜绝系统风险和区域风险,已经在逐一排查传统领域各个金融体系内的风险,去年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今年又是信托产品。  相信对于非传统的民间P2P领域,尤其是宜信这种触碰各条金融监管红线的模式,最终对其定性、规范、限制、整改甚至取缔的日子,应该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