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宜信公司的一封公开信(3)

时间:2021-08-31

  是否因坏账率尚且可控,对于出借人而言,高息收益率微降不太会引起注意?或者,宜信在后续债权文件中直接将投资收益率“改低”即可?

  如果出借人的风险收益,不是和债权文件上所指明的直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一一对应,那么宜信“P2P”毫无疑问就是“资金-资产池”模式。投资盈亏自负责任不明确,违约坏账损失责任不清,收益损失可暗箱调节操纵、风险传导性极强;一旦损失事件超出范围,必会导致在P2P公司与投资者,以及在牵连甚广的投资者彼此之间引发无数的经济纠纷。

  宜信“P2P”从上述2个关键点来看,毫无疑问就是“期限错配+资金-资产池”模式。

  就此,国办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银监会[2013]8号文《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2014]99号文《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不可以开展“期限错配+资金-资产池运作”;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也已经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一步估计很快将针对“P2P”出台相应的《监管条例》,自会明确禁止。

  不仅如此,除了对“期限错配+资金-资产池”模式的既有质疑外,笔者对此另有更大的质疑:宜信“P2P”所进行的“债权分拆打包、多次转让”模式,更深层次来理解,其实是瞒天过海式地另行建立了一个场外非标准化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

  出借人实际上购买的是由宜信公司提供的以借款人未来偿付现金流为质押物的、可随时转让变现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组合(A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