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制度的现状调查报告(3)

时间:2021-08-31

  三、现行执行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救助资金来源无保障、数额不平衡。执行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是对司法救助制度更深层次的认识,但这样的社会责任仅仅靠人民法院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很多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专用账户,有的是由财政拨付,有的是财政拨付、法院筹措相结合等等,但由于没有固定的来源和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后盾,很多时候,司法救助只能停留在善良愿望的层面上。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执行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瓶颈。

  (二)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不统一,甚至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问题。虽然目前救助的案由主要为赡养、抚养、抚育、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但因没有法定限制,只要出现执行不能、申请人生活困难,均可申请执行救助。很多时候,一部分当事人通过缠访闹访,盲目的诉求,企图得到救助。政府、法院有可能在没有健全制度的情况下,把执行救助作为一种安抚申请人的手段,进而引发执行救助资金滥用,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导致新一轮的不公平。从救助金实际使用的情况来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给某些当事人造成了错觉:只要到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实现债权,即使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法院可用执行救助金垫付。有的当事人在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时,便采取种种方式要求法院从救助金中给付,一旦要求无法得到满足,便到处上访,法院迫于无奈只得拿钱买平安,导致了救助金发放条件放宽,违背了设立执行救助制度的初衷,所以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救助金发放制度。

  (三)执行运行程序不统一,导致审批周期过长。目前司法救助处于探索阶段,全国各地执行救助金审批发放手续不同,没有统一的运行流程,导致执行救助金审批周期较长。资阳市的执行救助金制度的审批流程是:各基层法院初步审查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区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执行,由区财政局拨付救助金到法院,法院收到救助金后发放给救助对象。上述审批流程从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到救助金发放,耗时5-6个月以上。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冗长的审批周期难以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困难,有违执行救助金救急、助困的宗旨,个别身患重疾的当事人甚至因此而得不到及时的医治。(四)执行救助系垫付性质,尚未建立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监督机制。因监督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备,在实践操作中,申请人得到一定救助款后,不再闹访,该案予以终结。执行人员不再关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会主动恢复案件的执行,致使救助资金很难收回,导致很难循环使用,只能是越来越少,而不断地要求财政拨款,造成被执行人的债务由国家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