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3)

时间:2021-08-31

2.事故摩托车驾驶员。

  张远平,事故摩托车车主、驾驶员(事故中受伤,已由警方控制),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五峰县仁和坪镇升子坪村5组,持有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驾驶证,驾驶证号为420529198211294518,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6月9日,准驾车型E,该证在有效期内。

  经调查,没有发现张远平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迹象;张远平的驾驶科目考试中科目一考试(交通法规理论考试)无考试试卷,本人未参加科目一考试。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客车。

  事故客车鄂Q69888为“骏威牌GZ6120CYW1”蓝绿色大型卧铺客车,使用性质:公路客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益通公司;登记住址:鹤峰县容美镇车站路10号;核发机关:恩施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日期2006年10月17日,检验有效期止2013年4月30日。柴油燃料,整备质量:12230kg,外廓尺寸:12000×2495×3700mm,核载36人。

  经技术鉴定,事故发生前,该车的行驶速度约81.6km/h(不确定度 2km/h),客车冲撞大桥防护栏的瞬时速度约45.7km/h。事故发生时,GPS属停用状态,无数据记录。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制动性能无异常,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运营线路符合规定。该车于2006年安装行驶记录仪,2012年7月9日,公司统一加装车载3G移动录像,至2012年11月18日有部分数据保存,之后无数据。该车为蔡永红、游永科、陈宗明、易宗权四人共同出资购买、挂靠经营。

2.事故摩托车。

  事故摩托车鄂E2J440 为“钱江牌QJ125-F”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张远平;登记住址:五峰县仁和坪镇升子坪村5组;核发机关: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2月14日,检验有效期止2011年12月31日。汽油燃料,整备质量:110kg;外廓尺寸:2020×760×1050mm;核载2人,实载1人。

  经调查,该摩托车于2011年12月31日检验到期后未年审,未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