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调查报告(2)

时间:2021-08-31

  (二)、如何落实限制“委托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17条不仅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且还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限制,的确很有必要。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少粗暴执法事件,大多数是一些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的。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执法,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规定。多年来,就一直有这个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执法中,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的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就现状而言,有的乡镇,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就几个人,其他执法人员数量却高达几十、上百。一方面,法律和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实践中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

  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在这个现状下,《行政强制法》“禁止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则会遇到极大的阻碍。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执法实施强制措施,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者博弈的过程,老百姓会疑惑,执法机关会纠结,法律规定与执法现状之间则会出现“此起彼伏”的现象。

  要想解决其他人员执法问题,我认为,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同时,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否则,就《行政强制法》对执法人员的限制规定,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即便暂时落实了,也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