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诉状

时间:2021-08-31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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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1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宋步林,男,汉族。1951年5月10日出生。教师,住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桥东路175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北外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马明炎(该院院长)

  我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9日(民申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高法民事申字第384号。(以下简称:民申字第384号)

  2.恢复错误切除的胆囊。承担20xx年11月住院的各项费用6000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免费清除遗留的肝内结石。

  3.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4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民申字第384号”认定事实错误

  1.民申字第384号审理查明“20xx年11月18日。宋步林因胆管长有结石”不是事实。事实是:“……肝内胆管多发性结石。胆总管多发性结石,胆管炎。(见20xx年11月8日垫江县人民医院超声报告单,以交法院)。

  2.“在该院再次施行‘胆肠吻合术’取结石“。这一审理查明是违背医疗常规的。事实是先取肝内胆管及胆总管结石后,如手术中有结石未取完,采取胆肠吻合手术补救措施引流,而这一补救措施失败。(见垫江县人民医院20xx年11月11日关于手术预定书及关于两次手术情况回复,以交法院)。

  3.本院认为“宋步林在一、二审中曾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均未申请重新鉴定,该行为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置,应予认可。宋步林现又翻悔,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是事实。一审开庭时(没有提前三天告知),我不知道《鉴定书》详细内容,但是,我还是对《鉴定书》书面提出异议交给法院。开庭后三天(星期一)我强烈要求复制《鉴定书》细读后,才知《鉴定书》内容及结论没有用事实及相关医学科学理论证据证明我主张的事实。(1.错误切除无病症的胆囊。2.没尽告知义务。3.肝内胆管结石是手术遗留的)。我就向重庆市司法局鉴定工作管理中心,重庆市人大,国家司法部投诉鉴定不公正的情况(见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投诉重庆市法正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答复)。并向承办法官要求重新鉴定,而承办法官不允许。以《鉴定书》作为唯一证据判决,不支持我的主张。于是,我就对一审的程序不合法向市高院院长。廉政监督室等多次挂号投诉。二审时,我提供了新的医院的原始病历来证明鉴定结论是不真实的。并且,这些证据医院是全部认可的。(20xx年9月19日B超诊断报告。20xx年9月20日。20xx年11月11日手术预定书。这些证据证明:①胆系无病灶,②CT报告单被毁。③病历涂改。④.胆囊全切除未尽告知义务。⑤胆肠吻合术是补救措施,以交法院)而二审承办法官全部不采信。还是以《鉴定书》作为唯一证据驳回我的上诉主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十一条(二)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我二审时提供的证据是鉴定书、判决书都没有引用的病历。是一审开庭后,我才到医院复制的。

  5.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又不申请再次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况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依职权直接委托重新鉴定。(医疗事故处理实务与案例评析),二审时,我没有说不申请重新鉴定。只说我提供有新证据能推翻鉴定结论。(因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听证时分别离开法庭共30分钟左右)所以证据不足,缺乏说服力的鉴定结论本来就不应该采信。怎么能说我是现在又翻悔呢?我从没有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民申字第384号使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看着行政上诉状。十二原判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对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断、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我的申诉符合以上情形。一审认定主要证据(鉴定书)未经质证认可,并且,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而法院对医院不利的证据不提供给鉴定机构。对所有鉴定材料鉴定时没有质证。一审时,医院不利于他们的病历“CT”报告不举证。我要求法官依职权要他们提供,法官不采纳。上诉时我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没有调取。申诉时,我又书面申请调取及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此案法官要我向鉴定机构委托重新鉴定。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入了司法程序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能由法院委托。于是,我通过电子邮箱向钱峰院长反映了这一情况。恢复胆囊。一审、二审均未在判决中叙述。二审时提供的新证据,判决中没有阐述是否采纳理由,民申字第384号适用的法律是不正确的。

  三、关于鉴定结论是否采用问题。

  1.一审承办法官对医院的司法鉴定申请及医院提供的病历没有审查及质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医院有涂改,销毁病历及胆囊全切除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被告的病历资料存在瑕疵,就不应该进入鉴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