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刑事上诉状

时间:2021-08-31

诈骗刑事上诉状范例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行唐县,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当有以下几个:

  一、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具体为:

  1、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

  2、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3、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二、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下面针对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一、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

  要想准确判断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应当先将上诉人与白XX之间的法律关系理清楚。

  (一)上诉人借白XX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2年4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月息5% ,口头约定。2012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上诉人用自己所有的冀A00000本田车“抵押”给白XX。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2012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但双方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暂时将汽车过户到白XX名下,等借款还清后,再将汽车过户回来。双方对汽车暂时过户的本意不是汽车买卖或以车抵债,而是为履行借贷、抵押而采取的操作手段,因此,汽车暂时过户到白XX名下不代表上诉人必然丧失对汽车的所有权,相反,根据双方“如果到期(4个月)不还款,车归我(白XX)所有”的约定,在4个月还款期内,虽然汽车不在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扔拥有对汽车的所有权。况且,“如果到期不还款,车归我所有”的约定违反《物权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约定。即使4个月还款期满,上诉人没有还款,因该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本田汽车所有权仍归上诉人所有。如白XX与上诉人产生纠纷,也是民间借贷及抵押产生的纠纷,而不是汽车买卖纠纷。虽然汽车不在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仍拥有对汽车的所有权,因此,上诉人是有权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秦XX。

  上诉人与白XX虽然在借款抵押操作上不规范,但表面的瑕疵并不能掩盖双方真实的抵押法律关系。

  1、关于双方没有签订抵押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抵押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该规定是法律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对于机动车抵押,即使没有采取书面抵押合同,采取的是口头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口头约定对本田汽车抵押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双方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诉人与白XX虽没有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但抵押事实已经形成,抵押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3、上诉人将本田汽车过户给白XX的行为定性。汽车暂时过户只是履行借贷、抵押而采取的手段,双方也没有汽车产权转让的意愿,上诉人与白XX之间不是汽车买卖法律关系

  上诉人将本田汽车过户给白XX的行为中,双方的本意对行为定性至关重要,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据上诉人的陈述与白XX的证词综合确定双方过户的本意,进而对过户行为准确定性

  本案中,2013年06月15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14—20行“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因为赌博把钱都输完了,就在白XX那里借了10万元(……)接着赌博,白XX说把我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车牌冀A00000)先过户到他名下,等我把钱还清了再过户给我,后来我和白XX去石家庄第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我把车过户给了白XX。……”。2013年06月16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8行也是上述内容。2013年06年16日白XX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3—13行“……王XX和王换明又找到我说他们再借10万元钱,也是用于新乐市的工程,我不借给他们,王XX说他有一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可以抵押给我,我说先把车过户到我的名下,过了几天(具体天数记不清了)我和王XX到石家庄第一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把车过户到了我的名下,我和他们商议月息是5% ,王XX和王换明给我打了一个借条,还款期限是四个月,如果到期不还款,车归我所有。……”

  从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借款人)与白XX(出借人)所做的笔录可以看出,上诉人将本田汽车过户给白XX的真实意图:不是将本田汽车卖给白XX,也不是上诉人无法偿还借款将本田汽车抵债给白XX,而是白XX为了10万元债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双之间并没有汽车所有权转让的意愿。

  4、白XX与上诉人关于“如果(上诉人)到期不还款,车(本田汽车)归我(白XX)所有”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规定,是无效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是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者无效。本案中,白XX与上诉人约定“如果(上诉人)到期不还款,车归我(白XX)所有”是无效的。即使4个月还款期满,上诉人没有还款,因该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本田汽车所有权仍归上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