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格式

时间:2021-08-31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格式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寿XX。

  上诉人:雷XX。

  被上诉人:李XX。

  被上诉人:赵XX。

  上诉人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 329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淇民初字第 32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1、赵XX不是本案的被告。

  从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来看,原告要求承担责任的是寿XX、雷XX,并没有要求赵XX承担任何责任。(20xx)淇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原告取得以赵XX名下出资,实际出资人是原告”。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被告赵XX当庭承认自己并未出资,名下出资均为原告李XX出资”,上述事实有在卷证据证明。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赵XX不具备本案的被告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寿XX、雷XX。二人的住所地在浚县。故淇县法院没有管辖权。

  之所以李XX故意列赵XX为被告,很明显是在规避XX人民法院的`管辖。李XX早就跟寿XX说过,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好几个人都在淇县法院工作,办事可以在多方面进行照顾。但就本案而言,淇县法院明知自己没有管辖权而进行立案受理,违背了法律规定。为了能使法院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避开李XX亲属、朋友、同学等枉法裁判的嫌疑,望贵院能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本案由XX人民法院管辖。

  2、该纠纷的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办事机构住所地为浚县,且本案系分割不动产纠纷,依据法律规定,XX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二条、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第2项、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该铸镜厂原来由寿XX一人经营20年之久,20xx年6月李XX出资加入经营管理。2006年在浚县小河工商所登记;该合伙联营体名称为:“浚县小河镇同山铸镜厂”,负责人王XX,注册号:4106216100xxxxx。地址位于浚县小河镇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办事机构住所地的。王XX系该联营体的负责人,李XX对该登记是明知的,且该联营体也是以该营业执照经营的。XX人民法院没有查清事实,武断认定“与本案当事人无任何关联”,系枉法裁判。

  3、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中,联营体名称为:“浚县小河镇同山铸镜厂”,负责人王XX,注册号:41062161000xxxx。地址位于浚县小河镇前同山村,在前同山村是有办事机构住所地的。在浚县小河工商所已经登记;故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李XX诉寿XX、雷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管是按照被告住所地,还是办事机构住所地,XX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且李XX诉寿XX、雷XX分割铸镜厂设备,该设备又属于不动产。李XX系淇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赵XX系淇县交通局副局长,二人串通,在合伙账目未清算的情况下,并通过关系骗取XX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企图让XX人民法院办理关系案、人情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淇民初字第 32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寿XX 雷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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