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
写这封信的时候,刚收到你已到迪拜的消息。此时的京城,风清气爽,月朗星稀。看着天上的一轮圆月,“当时明月在,游子何时归”。不禁想给你写些东西。
前一阵子,我们聊到过大陆游客在香港因小儿当街便溺而与港人发生争执而引发的话题。不知你对此是否有些新的看法了。这一话题后来演变为了陆港两地的地域冲突,很是令人心痛。今天,我还是想就其本原展开关于道德的话题。
道德是人类所独有的。而且是由于人的社会性而产生的。可以想象,天地之间,仅剩一人存在时,道德已不复存在,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也不会存在了。
道德由其社会性的属性,可以认为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称为法律;另一种非强制性的,即为道德。道德,即为非强制性,因此应该是自律的。所以,强迫别人遵守道德者,我们贬称其为“卫道士”。
那么,对小儿当街便溺拍照的港人是否可称为“卫道士”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这就需要我们将概念再做细分。从道德与法律二者各取一部分,我们将其命名为“公德”。公德包含法律中强制性较差的部分,以及道德中对他人利益构成侵害的部分。成人当街便溺,在很多城市已构成违法,在新加坡会遭鞭刑;儿童当街便溺,因其非独立民事主体,所以其监护人付道德的责任。因为,此种行为已经破坏了公共环境,侵犯了公众利益。
这样,我们有了三个概念,法律、公德、私德。法律,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存在一个法庭做出判决,不是此文谈论的内容。
先谈公德,公德中从法律中分出的那部分,与法律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比如,同样的成人当街便溺,在有些城市由法律约束,在大部分城市还是由道德来负责。这种分别,我觉得是由执法的成本来决定的。如果一种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利益,但侵害较轻,执法成本过大,往往就成为公德的范畴。我们常常讲的道德约束应该都属于公德的范围,比如当街便溺、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插队、候车/机楼长椅横卧、公共交通工具上脱鞋、驾车不避让行人、乱鸣笛等等等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属于公德约束的行为。公德中还有一部分是从道德中分出的。比如,放任被监护者当街便溺、迟到、脏话、歧视性言论、不尊重师长等等。这些行为,显然对他人利益构成了侵害,但程度微乎其微,属于大多数人可以容忍的范畴。公德,因其侵犯他人利益的属性,所以制止不讲公德的行为,不仅不是“卫道士”,而且本身就是一种讲公德的行为。从前面列举可以看出,提倡公德,制止不讲公德者,是目前的中国社会应该大力推行的。但是,我们应该时刻对“卫道士”保持警惕,防止其侵入私德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