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善了古代政治道德环境,造就了一大批为官公正廉洁、为人刚直不阿的清官廉吏,他们廉洁清正、奉法循理、刚直无私、勤政爱民的政治品质与操守作风,不但深受后世为政者的推崇和民众的爱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制度之重》通过挖掘古人在廉政制度上的探索和努力,将这些历史的镜鉴展示给观众。
《鉴史问廉七·制度之重》观后感(1)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纵观我国几千年来的历代兴亡史,发现一个王朝的覆灭总是跟统治阶级的腐败息息相关。当权者荒*无度加上官员腐败以致民不聊生,由此产生农民起义或是外族趁机入侵导致王朝的更新换代。在新王朝的肃清整治下产生新的盛世,而后在繁华中又滋养出一代贪官对百姓吸血,百姓怨声载道,于是又一轮的朝代更替开始,这轮戏码一次次在中华大地上演。为什么几千年来,封建统治者从来不能根除腐败进而避免亡国的命运呢?
其实我国历代王朝统治者也有自己的一套防腐和反贪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和谏官制度、考试与选官制度、官规与考课制度、官吏互纠制度、回避制度等在内的各有关专门监察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对历代的政治清明、道德体系建设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封建时代的监察机构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 统治者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组织保证。
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
这些监察制度从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这种监察由官员监察官员,造成官官相护,集体越来越腐败,说是监察别人,实质是拥有监察权的官员,自己也在贪污腐败。再深究其根本原因,其实祸根在于监察官员的权力是从上面的皇权获得,其工作只对上负责,不对下面的百姓负责,由此脱离了百姓最广泛最根本的监督。百姓对贪官深恶痛绝,却因为对监察机构没有制约的力量,只能任其官官相护一块腐败,最终至忍无可忍发动起义。
权力来自哪里,就对哪里负责。古代的中央集权制注定了监察机构还是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他们不可能真正体察百姓所身受的官员腐败所带来的苦楚,也注定了在反腐方面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功。在党领导下的新中国,要想根除腐败坚固民心,关键是把对官员的监督任免的权力真正发放给人民群众,这样才能对其行为形成真正的震慑,才能促使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