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高考热点话题

时间:2021-08-31

  导语:据中国教育报报道,“校园欺凌”的界定相当于一个“筛子”,它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标准。下面是小编整理一些相关的写作素材,欢迎查阅,谢谢。

  适用话题:校园暴力,教育,完善,法律

  “神童”因校园欺凌移民

  “我最近一直在关注武汉晚报关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报道。昨天,看到新闻说《最强大脑》节目里的‘神童’孙亦廷因为天赋过人,被同学视为异类,受不了欺凌移民国外。我想讲述一下我的类似遭遇。”据武汉晚报1月23日报道,昨天,读者闵建(化名)称,因为初中时代被同学欺负,原本成绩优异的他,高中没读完就外出打工了。

  上周五,拥有亿万观众的《最强大脑》节目,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了一篇与节目似乎无关的长文章,引起一万多转发,原微博下有近5000条评论。文章说,备受观众喜爱、与机器人大战打成平手的“听音神童”孙亦廷,因为对声音有着过人的天赋,被同学当做异类对待,每天都遭受推搡和强拿学习用具。得知他在学校被欺负,孙爸爸曾向学校反映,却没有引起学校重视。在孙亦廷上节目之后,他遭遇的欺凌更加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孙爸爸卖掉学区房,带着孩子移民国外。

  闵建说,他在初三的时候也遭遇了长达一年的校园欺凌。“我们是住校,两个星期回家一次。隔壁班的几个男生,经常欺负我。”闵建说,他当时个头矮小,那四五个男生总是喊他“小矮子”,经常在厕所里、宿舍里把他像皮球一样推搡取乐。有时候,这些人还会把垃圾桶扣在他头上,让他靠墙站着。

  “他们还曾在我的床铺上撒尿。我告诉老师之后,这些人在早操的时候被广播通报批评。但这没能阻止他们的行为,反而让他们对我报复。”闵建说,这些人把他拖到厕所殴打了一顿,并且威胁他不准告诉老师。

  殴打事件之后,这些人还散布谣言,说闵建偷看女厕所,班上的女生都远远躲着他,一些男生看不过去,想替他出头,但惧怕对方的“势力”,也都选择了沉默。

  “那时候家里把孩子送到学校就不管了,我天天生活在担惊受怕中,没人替我伸张正义。”闵建说,他初二第一次年级考试考了年级前十,但在初二那一年年底已经落到了倒数50名左右。最终,他没能考上重点高中,高二的时候就放弃上学,到处打工。

  “从那以后,我不敢跟人交流,走路都是贴着墙走。我爸爸骂我,说我像丧家狗一样。”闵建说,他在武汉打工七八年,做过很多种工作,几乎无法跟同事融合,跟人打交道比较多的工作都做不了,在与人交流方面有很大的障碍。

  武汉理工大学心理研究专家何放勋博士说,青少年在遭遇欺凌向外界求助时,如果没有有效阻止欺凌的继续发生,又没有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安抚,很容易造成长期的心理问题。何放勋建议,青少年遭遇欺凌时,要坚持寻找外界求助,甚至可以要求更换新环境。而家长和老师,不能将其所受的欺凌简单看做同学之间的玩闹,要断绝以后可能再次发生的欺凌,同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安抚。

  “校园欺凌”行为该如何界定?

  日前,北京中关村二小“欺凌事件”经网络发酵,引发社会热议。学校、家长和社会对此事是否是“校园欺凌”存在分歧。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校园欺凌”的界定相当于一个“筛子”,它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作出判断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严格来说,‘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

  他介绍,目前,检察机关对校园欺凌的认定标准,参考的是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的表述,即“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史卫忠介绍,从近期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等几类。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涉案主体方面,中学生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占比较高。在作案手法上,作案动机的简单性和突发性明显,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较为突出。

  宽严相济,依法惩治也是教育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志杰指出,在办理未成年人欺凌和暴力案件时,检察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公正处理,在最大限度上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但对于成年人组织、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情况将会依法严厉打击。

  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学生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学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多次对其他学生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在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实施的严重欺凌、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则会坚决依法惩处。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不是司法纵容,也不是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必要时依法予以惩治也是一种教育手段。”史卫忠说,一味单纯地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因此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

  《正午30分》对付校园欺凌 办案要专门化

  专门化专业化矫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当前,我国《刑法》将14周岁以下定为无刑事责任年龄,对于14周岁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措施,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他坦言:“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

  他认为,国外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