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时间:2021-08-31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范文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费xx,男,生于xxx年12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xxxxx村x房x组x号。

  申诉人:费xx,男,xxx年11月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x县xxxxx村x房x组x号。

  被申诉人:费xx,男,生于xxx年6月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xxxxx村x房x组x号。

  被申诉人:费xx,男,生于xxx年9月1日,汉族,户籍所在地,xx县xxxxx村x房x组x号。

  申诉请求:

  一、xx县法院(xxx)阳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法院在没有通知申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就下达了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驳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请求依法撤销;

  二、向xx法院申诉,xx法院以(xxx)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人不服,再次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该驳回通知书;

  三、之后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xx)鄂黄石中立刑监字第000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人不服,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该驳回通知书;

  四、xxx号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定性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xxx)阳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重新审理;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二申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xxx年3月,申诉人听说xx法院下达了对费xx等人的xxx号刑事判决书,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诉。经过无数次找xx法院,法院才在xxx年8月2日立案审查,今年8月29日xx法院以(xxx)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驳回通知)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在9月6日又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市中级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申诉人认为,xx法院、黄石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xx法院(xxx)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第一、xx法院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在没有通知申诉人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就下达了刑事判决书,根据《刑诉法》第8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该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驳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第二、xx法院、市中级法院《驳回通知》以费xx已赔偿被害人3000元,另案处理的费华贵等人赔偿87000元,但不能证明xx法院xxx号判决书的审判程序不是严重违法。也不能证明该判决书没有驳夺二申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权利;

  第三、整个判决书中只审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没有对二申诉人的陈述的事实进行审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陈述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该判决书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实,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第四、二申诉人的摩托车被抢走,该判决书对这一事实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实。

  二、xx法院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对费xx以寻衅滋事定性,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是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抢劫罪定罪。

  第一、xxx号判决书中写明被告费xx供述是,“xxx年2月6日,他与费华贵等三人在一副食店门口被广言村(应为四房村)一伙青年打伤,费xx等七八人持木棍等工具,决定在樟树下路口埋伏对柏林村青年进行报复,……看到前方有人后减速调头,广言村青年认为是四房的人就赶上前去追,费细自用木棍去打那二人,…费细自等七、八人手持木棍对骑摩托车的二人进行殴打,…木棍都打断了。…费xx和费春华说把二人带到村里去,…要是四房的人不来,就让这二人死了算了。”把二申诉人带回村里后,“广言青年又对二人进行殴打。”费xx的供述与费xx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证明,二被申诉人在之前被他人殴打后,要进行报复,埋伏在路口,见二申诉人骑摩托车来后,一哄而上,对二申诉人用木棍进行殴打,他们在事前有预谋,事后有行动,特别是他们把二申诉人带回广言村后,在明知二申诉人不是在之前打他们的人后,仍然对二申诉人进行殴打。从晚上七点多钟一直到凌晨12点多钟不让申诉人离开,直到申诉人的村干部来接申诉人,他们也不让申诉人走,后来申诉人的父亲又来,才免强让申诉人走。他们在主观上有伤害二申诉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殴打的伤害行为,这明显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而该判决书却以寻衅滋事定罪,这显然与审判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不符,定性明显是错误的;

  第二、二被申诉人在把二申诉人带回广言村后,又抢走了二申诉人的摩托车,又构成抢劫罪,这从故意伤害罪又转化成了抢劫罪,应当按抢劫罪对二被申诉人进行定罪处罚;

  第三、被申诉人费xx的出生时间,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是xxx年6月5日出生。该判决以“家谱复印件、xx县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情况审查表、育龄妇女信息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费xx出生时间为农历xxx年6月5日。”户籍证明明明是xxx年6月5日出生,并不是xx年6月5日,家谱等证据与户籍证明是相互矛盾的,他们之间并不能得出同一的证明结论。该判决以上述矛盾的证据证明费xx是xxx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费xx还是个退伍军人,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参军,原判决认定费xx是未成年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xx法院(xxx)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驳夺了申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整个判决书中只审查了被告的供述,并没有对二申诉人的陈述的事实进行审理和查明,二申诉人的摩托车被抢走,该判决书对这一事实没有进行审理,遗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实。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对费xx以寻衅滋事定性,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是定性错误,应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请求依法撤销xx法院(xxx)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xx法院(xxx)阳立刑监字第2号《驳回通知书》,依法撤销黄石中级人民法院(xxx)鄂黄石中立刑监字第000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204条之规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恳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