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我所欲也》的逻辑推理

时间:2021-08-31

  《鱼我所欲也》一文,准确地运用了类比推理来确立部心论点:“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义,我所欲也,生,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段话,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喜爱的,如果这两东西不能同时得到的话,那么我就放弃鱼而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正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择正义了。”

  所谓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类(或两个)对象在某些本质属性上的相同,而推断出它们的在别的属性上也可能是相同的。这不是比喻,而是一种逻辑现象,是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如文章所说的甲类对象──“鱼、熊掌”,和乙类对象──“生、义”,都有相同的属性──为“我所欲”;当然,鱼与熊掌在价值上有差异,生与义也同样有差异。在出现“二者不可得兼”的限制时,要鱼就不能要熊掌,要生就不能要义。由甲类对象出现的“舍鱼而取熊掌”,推导出乙类对象也会出现“舍生取义”的结论。在这里作者省去了为什么要“舍鱼而取熊掌”的阐述,因为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熊掌是不易得到的珍品,价值比鱼高得多。因此,在“舍生取义的结论中,作者暗示人们:“义”重于“生”,有意不加交代,留待后文作重点论述。类比推理由于推理的根据还不充分,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只可以提供“假说”,使人们获得新发现,必须经过论证或验证,而后才能成为确实的知识或真是。所以人者在这里用类比推理只提出自己的论点,而且能收到由浅入深的效果,省去许多笔墨,使文字非常洗炼,也易于为人们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