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状

时间:2021-08-31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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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状范本1

  原告:姚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二原告联系地址:上海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

  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余XX,女,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余XX,男,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

  二被告联系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邮编:XXXX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9 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 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4X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8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xxx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贷款款项(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xxx0年2月3 日,原告贷款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xxx0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 xxx0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违约迟延 13天交付房屋,合计人民币37,050元,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37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状范本2

  原告:陈上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原告:万涛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刘波

  被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民族: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三人:深圳市通泰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双倍赔偿违约定金人民币捌万元和违约金壹万壹千柒佰伍拾元;

  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不能及时入住的租金损失 元;

  3、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6年6月30日原告在第三人福田分行处见到被告提供的房产资料,较为中意。就在第三人居间下与被告达成《买卖意向书》(证据一),主要内容为:1、就绿洲丰和绿景阁2109与颜彦达成买卖意向;2、评估公司就该物业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5万;3、双方约定以评估价值为准,在xxx6年7月7日前签署买卖合同。xxx6年7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第三人中介公司居间下达成物业买卖合同,并对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做了约定(证据二)。当天,基于评估的45万物业总价款,双方对完成物业买卖所需要的资料、承担的税费、佣金、后续工作进行了明确约定(证据三)。当天,在第三人居间下原告、被告签署《交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在xxx6年7月20日之前,原告交付给被告1万元后被告交付物业使用权(证据四);原告在当天即交付1万元(证据五)。随后,原告按照当天约定开始履行买方的主要义务,即寻找按揭银行、准备首期款;但被告并没有及时履行办理委托公证、交付房屋、赎楼等工作。在实际履行合同中,由于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双方协商一致对买卖合同的定金条款进行了变更,原告已实际履行,但被告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一、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定金、首期款数额和交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原告已经按约履行。

  原被告签署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须在签订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定金,该笔定金将在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自动转为第一部分楼款。”“买方须于交纳定金后,过户前将首期房款一十三万五千元整(注:此为大概数目,准确的数需等银行承诺答复)存入经纪方指定帐户;”“银行承诺贷款并出具承诺书,在银行出具承诺书后三天内买方须和银行或经纪方落实计清首期房款(补交或多退),并于xxx6年8月30日由买卖双方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双方对定金、首期款和交付时间进行的约定,但众所周知,二手房买卖中首期款数额的多少,即按揭时能够获得多少按揭款需要按揭银行审核,才能放款。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原被告方约定首期款为大概数目。关于首期款不能确定的事实,有双方合同为证,有中介人员证词为证(证据十四),有招商银行工作人员为证(证据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