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天之命
朝代:先秦
原文:
维天之命,于穆不已。于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假以溢我,我其收之。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
译文及注释
译文
是那上天天命所归,多么庄严啊没有止息。
多么庄严啊光辉显耀,文王的品德纯正无比。
美好的东西让我安宁,我接受恩惠自当牢记。
顺着我文王路线方针,后代执行一心一意。
注释
⑴维:语助词。
⑵.於(wū):叹词,表示赞美。穆:庄严粹美。
⑶不(pī):借为“丕”,大。
⑷假:通“嘉”,美好。溢: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尔雅·释诂》:‘溢、慎、谧,静也。’…诗言‘溢我’,即慎我也,慎我即静我也,静我即安我。”
⑸骏惠:郑笺训为“大顺”,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惠,顺也;骏当为驯之假借,驯亦顺也。骏惠二字平列,皆为顺。”
⑹曾孙:孙以下后代均称曾孙。郑笺:“曾,犹重也。”笃:指笃行,行事一心一意。笃,厚。,两段歌词,结尾处以咏叹作副歌。这种形式,在当代歌曲中,也还是很常见的。
鉴赏
《维天之命》是《周颂》的第二篇,无韵,篇幅不长,充满了恭敬之意、颂扬之辞。诗为祭祀周文王之作(《毛诗序》所谓“大平告文王也”),因文本中有“文王之德之纯”、“骏惠我文王”等句可证,古今并无异议,但对成诗之时,则汉儒、清儒之说有分歧。郑玄笺云:“告大平’者,居摄五年之末也。文王受命,不卒而崩,今天下太平,故承其意而告之,明六年制礼作乐。”他认为此诗作于周公摄政五年之冬。而陈奂《诗毛氏传疏》则云:“《书·雒诰》大传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维天之命》,制礼也;《维清》,作乐也;《烈文》,致政也。三诗类列,正与大传节次合。然则《维天之命》当作于六年之末矣。《雒诰》周公曰:‘王肇称殷礼,祀于新邑,咸秩无文。’郑注云:‘周公制礼乐既成,不使成王即用周礼,仍令用殷礼者,欲待明年即政,告神受职,然后班行周礼,班讫始得用周礼,故告神且用殷礼也。’郑谓周礼行于七年致政之后,是也。而笺以告太平为礼未成时,在居摄五年之末,则未是。诗云:‘我其收之。’又云:‘曾孙笃之。’自在制礼后语矣。”据他考证,郑玄之说有误,此诗当作于周公居摄六年之末,即公元前1110年。今人陈子展《诗经直解》认为陈奂之说较郑笺“为有据也”,兹从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