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中国的影视界,影视作品是否应完全忠于剧本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导演和演员认为,剧本只是一个纲,他们可以根据剧本进行合理的想象、演绎和自由的发挥。而剧作家则认为,导演和演员不经过编剧本人同意,对剧本的情节和台词进行改变,不仅是对自己着作权的侵害,是对自己辛苦劳动的不尊重,而且很有可能违背了作者的原意。而我认为:无论是导演和演员根据拍摄或演绎的需要修改剧本,还是编剧才有权力修改剧本,这两种做法中,单纯的任意一种都不能使一部电视剧尽善尽美。一部好的影视作品,只有编剧、导演、演员共同商议,共同参与,才能让这部影视作品在真、善、美各个层面趋于完美。
世事如棋,人生如剧。如果把我们的社会生活看做是一幕大剧,那么剧本就是我们的社会规则。简而言之,世间的社会规则有三类:情、理、法,但最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就是法律、法规。所以,我们的人大代表和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实际上就是社会这幕大剧剧本的编写者,由他们负责从社会现象中抽取出情和理,形成强制性的法律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而我们的行政者和社会主义公民,正是这幕大戏中的导演和演员:行政者像导演一样,追求的是更好的执行效果;公民像演员一样,希望能在规则的约束下更好地演绎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既然剧本的修改需要由导演、编剧和演员来共同完成,那么社会规则这个大剧本的修改,也必须由立法者、执政者和社会主义公民共同参与,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备、更加健全,执行效果才会更好。
而在当今的中国,法律的制定和完善,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以“是否应该体罚学生”为例,教育专家、法律专家和人大代表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多坚持自己的教育价值理念,主张循循善诱的教育方式,不主张体罚学生,因此把“教育工作者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写入了法律;而在执行的层面上,孩子的天性中都有不符合社会规则的一面,有时候孩子的认知能力有限,没有暴力威慑作为后盾,单独讲道理,教育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而一旦进行体罚,教育工作者们就极为容易触及到法律的边缘。这样一来,法律难以约束执行,执行往往不依法律,一旦法律作为显性的社会规则不起作用,那么隐性的潜规则便会甚嚣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