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裁
申诉人:易XX
被诉人:广州某电子公司 案情回顾:
易天行于1995年10月10日入职广州某电子公司担任会计,在职期间某电子公司没有为易天行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于2009年1月13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工资约定为工资标准50元/天,具体根据实际工作岗位确定,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工资,工作时间约定为不定时工作制。2009年7月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到期,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与原合同约定一致。2010年6月2日,某电子公司向易天行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函》,内容为:“易天行,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到期,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请在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日内与公司人事部门联系,商谈公司的签订续签以及解约等事宜,特此通知”。易天行收到上诉通知,但认为,通知中并没有提及工资待遇问题,且某电子公司要求按照原来的标准和劳动期限来签劳动合同,而其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电子公司购买社保,但某电子公司一直没有答应,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因某电子公司单方面调换其工作岗位,将她从会计职位调去管仓库,她不同意,故向某电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4日,易天行从某电子公司离职。某电子公司与易天行确认,易天行2011年4月前的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3500元,其余项目不变。
2011年9月7日,易天行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65000元和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6日加班工资65856元。
某电子公司认为,双方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电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通知易天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劳动合同如何约定需双方共同协商,但易天行要求工资升到5000元,且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款项直接发给她,所以双方协商不成,易天行也一直不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电子公司无需支付易天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