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普法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决定》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五项具体制度性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求中,《决定》强调,要“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以普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中央宣传部门、司法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正在成为一项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系统工程。
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做好法制教育,有利于公众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义务、强化法律权利意识。有效的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行为理性,降低其合法性行为偏差,增强其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接受良好法制教育的公民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基石,做好法制教育工作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遵纪守法的良好局面。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代法律文化尚未完全建立,公民法律知识基础相对薄弱,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我国“一五”普法自此开始。二十多年来,普法工作有序推进,法制教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六五”普法正在全国蓬勃开展。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确定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日。除了12•4法制宣传日以外,各级部门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以及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积极开展各类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把法治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尤其是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各级法院践行阳光司法,高度重视听取民意,积极保障公众对司法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普遍成立专门机构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并办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提案、建议。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众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等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并听取意见和建议。设立网站、微博等平台,建立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机制,方便与公众沟通交流。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等方式走近公众。这些活动使社会公众近距离地了解了人民法院,更使大家进一步增强了对我国法制建设发展进步的感性认知,有助于加深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理解,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治、自觉维护法制权威的良好氛围,收到了显著成效。
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处于培育成长阶段,公民法律知识基础相对薄弱,法制教育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尤其是司法机关,应作为法制教育的主体力量,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知识普及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资源,多角度、多形式地向公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和法律义务意识,提高运用法律能力,提升公民参与司法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