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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协议当收据
【案例】2003年8月,媒人甲和媒人乙将妇女丙介绍给未婚男子丁做对象,后媒人甲和媒人乙以丙的名义向丁索要现金2400元。随后,丙和其母亲在丁家居住了两天后再未露面。2004年春节后,媒人甲、乙与丁的两个姐夫戊、戌经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关于丁与丙的婚姻纠纷,经女方及媒人们同丁的亲戚戊、戌协定,由女方退给丁2300元,此事算到底,丁不再找女方及媒人的事。”媒人甲和媒人乙及丁的两个姐夫戊和戌都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
2004年3月,丁持此协议将媒人甲和媒人乙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媒人归还协议中约定的2300元钱。两个媒人均辩称这2300元在签协议时已付给了丁的两个姐夫,两个媒人请求法院驳回丁的诉讼请求,但他们对自己的辩解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两个媒人的请求,判令两人在5日内给付丁2300元。
【评析】两个媒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真的已将2300元钱交给了丁的两个姐夫,只有他们4个人心知肚明。这份协议只能证明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了,到底这笔钱付了没有,这份协议本身是不能证明的,因为这份协议没有记载这笔钱是否已给付。
这个案件告诫我们,协议不是收据,付款一定要向对方索要收据,或者在协议中注明款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