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扫烈士墓主持词

时间:2021-08-31

  主持人在台上所表演的主持词,则是集会的灵魂之所在。下面小编整理的祭扫烈士墓主持词,欢迎来参考!

老师们、少先队队员们:

  又是一个春风洋溢的日子,又是一个勾起沉思的时刻。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为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而英勇牺牲的革命烈士。

  我们伟大的祖国上下五千年,英雄万万千。爱国主义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就是巨大的精神力量。热爱祖国,为祖国献身的英雄受到我们的尊敬和爱戴。在中国面临瓜分灭亡,危难深重的年代,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屈服过。中华民族的英雄儿女,志士仁人,为了救国救难,振兴中华曾经历尽艰辛寻求真理,他们抛头颅、洒热血,舍身就义,谱写了一页页爱国主义的历史篇章,雕塑了一座座高耸的丰碑。

  站在烈士墓前,我们心潮起伏,思绪万千。忆往昔,诉不尽我们对先烈的无限怀念;看今朝,唱不完我们对明天无限的憧憬;展未来,我们信心百倍,壮志豪情。

  同学们,作为新世纪的少先队员,我们应该十分珍惜现在的生活,加倍努力,强身健体,时刻牢记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内容,明辨是非、区别善恶、分清美丑,树立起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小养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品质。

  队员们,昨天永远属于过去,今天就在脚下,让我们铭记英雄先烈,发扬他们的精神,去开拓美好幸福的未来,让我们的家乡更加富饶,让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富强。

  9、烈士业绩照千秋,星星火炬指向前,千言万语表决心,革命遗志我继承。烈士们,我们全体少先队员将牢记你们的丰功伟绩,继承你们的遗志,从小树立远大理想,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为了祖国更加强盛,家乡更加繁荣,而奋发努力,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来告慰你们的英灵。今天的祭扫活动到此结束,退旗。全体绕烈士墓献上手中白花。

一、 张:各位领导、老师、少年军校的学员们:

  大家下午好!

  杨: 渊源流长的长江,流淌出多少动人的故事;苍茫青翠的烈士墓记载着南通历史上的多少英雄。

  张:翻开南通近现代史这幅长的画卷,回望五十多年前的那段历史,仿佛把我们带到那炮火硝烟的年代。

  杨:不应忘记,无数革命先烈面对敌人的屠刀,前仆后继,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

  张:不能忘记,共产党人在枪林弹雨中的英勇战斗!

  杨:怎能忘记钱素凡、戴西青、钱健吾等革命烈士用满腔热血谱写的英雄赞歌!

  张:他们不愧为祖国的脊梁,人民的骄傲!他们的精神千秋不衰,万古不朽!

  杨:南通“三·一八”惨案发生于六十六年前的1946年3月18日。

  张: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我们城南小学少年军校的全体师生,满怀崇敬的心情,来到这里隆重集会,纪念为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

  杨:寄托我们的哀思,激励我们的斗志。

  张:现在我宣布城南小学少年军校“缅怀先烈精神,继承先烈遗志”祭扫革命烈士墓仪式现在开始。

二、 杨:全体肃立,奏《国际歌》。

  张:请少先队员代表向革命烈士敬献花圈。

  杨:朵朵白花寄托着我们的哀思,英烈们,请安心长眠,我们会接过革命的火炬,奋勇直前。

三、 张:向革命烈士默哀三分钟。

  哀毕

  四、 杨:先烈们,你们是祖国的骄傲,你们是人民的楷模,你们的事迹感人至深,你们的精神永放光彩。

  张:此时,我们仿佛看到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壮举,仿佛看到先烈们视死如归、顶天立地的高大形象,先烈们,你们的鲜血没有白流,革命自有后来人,共和国的土地上鲜花竞放。

  五、 杨:下面请祁校长讲话

  杨:感谢领导对我们殷切的希望,我们一定会高举先辈传过的红旗,好好学习,肩负起建设祖国的重任。继承你们的遗志,发扬你们的精神,请听少先队员们坚定的决心(少先队员献词)

  六、 张:请少年军校学员陆曼琳 代表发言。

  张:队员们!我们胸前的红领巾是革命烈士的鲜血染红的,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无数革命先烈用宝贵的生命换来的。让我们连接起共和国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沿着烈士们的足迹,为了共和国的伟大振兴而不懈奋斗。

  八、 杨:城南小学少年军校“缅怀先烈精神,继承先烈遗志”祭扫革命烈士墓仪式到此结束。请全体同学按顺序绕墓一周。然后参观革命烈士纪念馆。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四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