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起诉状
原告:中国xx银行CQ市HC支行,住所地:HC苏家街40号
负责人:HDY,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LXB,中国xx银行CQ市HC支行个人业务部副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
被告:xx,女,xxx年11月8日出生,工作单位:HC天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xxxxxxxxxxxx);住所地:HC市太和镇古山村三组35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2、请求被告偿还贷款剩余本金73129.69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年8月8日被告向我行xx支行提出购房借款申请,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等证明文件,经我行xx支行审查,同意其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HC合阳)农银个房字(xxxx)017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xxxx年9月4日对所购房屋(HC市南办处xxx大道1108号9幢2-4-2号)进行了抵押登记。xxxx年9月16日我行合阳支行按约向其发放贷款9万元,期限10年。贷款发放后,被告按约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至xxxx年2月,从xxxx年2月开始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第十六条2款(2)规定,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我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根据上述约定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73129.69及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此致
HC区人民法院
附:
起诉人:中国xx银行CQ市HC支行(公章)
xxxx年六月一十九日
原告与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x与被告就厦门市集美区 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xxx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xxx年4月15日计至xxx年1月7日为 元,滞纳金暂计至xxx年1月11日为 元(每天按逾期额的 %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费,从xxx年1月8日计起按每月 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xxxx年6月至xxx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 元、公共维修基金为 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4月8日,原告全权委托 处理址在厦门市集美区 路4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xxxx年4月14日,傅xx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 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1、各套房产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租赁期间均为xxxx年4月15日起至xxxx年5月29日止;3、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2%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被告一直拖欠自xxx年4月15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xxx年4月15日计至xxx年11月15日为 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xxx年11月15日为 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 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xxx年11月16日支付了18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于xxx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xxxx年6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xxx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 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 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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