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仪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段XX
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王XX
被告李XX
被告李某女
原告段XX与被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XX、李某女、王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公司、王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女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XX诉称,自2010年起被告xxx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止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 446.92元。被告李XX、李某女、王XX三人为公司股东,2009年至2011年期间,三人采用营业收不入帐的方法,将公司约463万余元的收入据为股东个人所有或转入李XX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导致xxx公司成为空壳公司;被告王XX、李某女在公司被吊销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xxx公司给付工程款58 466.92元,被告李XX、李某女、王XX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主要证据:
1、原告与xxx公司工程结算表,xxx公司扬州分公司结算凭证,证明被告xxx公司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2、xxx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一份;
3、xxx现金会计xx证言,主要内容为2009年4月至2012年4月间,xxx公司正常经营,但营业收不入公司账户,客户交现金就由李某女拿走,刷卡就入xxx公司账户,公司帐册在李某女处,现在下落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