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花生购销合作协议书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购销花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模式
乙方负责收购花生,并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根据交货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确认后,签订收购合同,确定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日期。甲方确定运输方式及交货地点。
第二条合作期限
购销双方确认收购合作期限为24个月,自2012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可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书。
第三条收购花生质量标准及数量
1.花生果水分晾晒至10%以下;
2.根需干净,不得粘附过量泥土等杂质;
3.发霉粒、未成熟粒、损伤粒、虫蚀粒、发芽粒需挑拣干净;
4.乙方每次交货的数量必须达到吨以上。
第四条货款结算方式
乙方每次送货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时,甲方清点验收后,当场支付货款总额的%,余下货款必须在天内付清。
第五条货物验收及异议期: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三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