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业OEM的合同样本

时间:2021-08-31

  食品业OEM合同样本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于年月日:

  1.委托方,***********,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以下称为“”);

  2.受委托方,,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以下称为“制造商”);

  鉴于:

  [公司和制造商都是在中国产品业从事制造、分销和销售的有声望的企业。]

  A.公司希望委托制造商、而且制造商同意接受委托,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本合同列明的条件,由制造商为公司制造和包装(以下简称“加工”)本合同规定的食品产品。

  B.公司拥有与该食品产品的加工相关的特定的技术信息、工艺、配方和其它相关数据。

  C.制造商拥有加工该食品产品所必需的工厂、机器设备、专门技术和人才(以下简称“必备加工条件”);或者“乙方”保证能够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现拥有“必备加工条件”。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非其上下文清楚表明有其它含义,以下左侧的文字应按其右侧的含义解释:

  “控制”直接或间接拥有多于35%的有投票权的股份;或者是控制公司董事会组成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能力;或者是任命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集团”集团,一家在**注册的公司,以及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任何公司。

  “双方”“甲方”和“乙方”。“合同一方”表示合同任何一方。

  “产品”在附件1中列出的产品,该清单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而被添加、修改或变更。

  “商标”在附件2中列出的“甲方”已注册、未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商号、标志、外观设计、符号、标语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由“甲方”拥有的或现在及任何时候被提供给“甲方”使用的、与“产品”有关的所有“甲方”私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