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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第36、37条(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
(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3、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