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苗木供应合同的范本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标的、数量、交货及合同有效期
1.1 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货物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 供货数量和交货时间: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计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1.3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四个月)。
1.4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2.价格
2.1 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2.2 本合同总价格为预计数,实际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本合同实际结算金额超合同暂定总额 时,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单价已包含各种税费、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安装、保险、售后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乙方按甲方要求的交货地点交货。
2.3 除双方同意根据合同规定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改外,不论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预计数量,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单价按2.4、2.5条执行。
2.4 单价: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货物清单上的单价固定不变。
2.5 货物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货物清单”。
3.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十(10)天内交到甲方财务部。
3.2 在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违约金和其任何损失。
3.3 履约保证金在最后一批货物交货完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一个月内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银行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4交货时间
4.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合同附件“货物清单”中的货物(包括数量增加部分),按甲方的要求分批供货。
4.2乙方接到甲方的当批交货通知后, 2天内将当批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
4.3交货时必须携带送货清单(一式三份,加盖乙方公章并注明物资编码、名称、型号规格、厂家/品牌、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和本合同编号)及本合同;并同时开具有效发票(发票顾客名称为: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且注明本合同编号)
5. 支付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采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
5.1按合同单价和乙方实际送货数量,且每批货物通过质量验收合格后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需先提交下列完整单据:
1)乙方出具的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有效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经甲方签收的送货清单。
6. 专利权
6.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则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7. 交货地点
7.1广州地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紫薇花园绿化工程工地。
7.2广州市内甲方指定的其它地点。
8.包装和装运
8.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8.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8.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9. 质量标准
9.1 按货物清单要求验收,甲方专业人员验收。
9.2 绿化苗木必须是假植苗,假植半年以上。
10. 验收与质量保证
10.1验收标准
a)、甲方对货物制订的检验标准。
b)、以经甲方确认货物清单要求的标准作为对货物的检验标准。
10.2 检验方法
a)、甲方专业人员验收.
b)、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产品进行检验。
c)、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d)、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10.3 质量保证
a)、乙方保证合同物资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b)、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七天内负责更换,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c)、履行乙方在其投标书中的服务承诺。
11. 违约索赔与赔偿
11.1 误期索赔
11.l.1 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到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该违约金应是延迟交货的货款以每满一周2%计算,一周为七个自然天,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5%。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限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并负责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 质量索赔
11.2.1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及时提出索赔,乙方同意甲方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甲方退货,并将货物被拒收前甲方已付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被拒收货物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
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成交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
4) 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甲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11.3 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甲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11.4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及其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并不得因此影响交货期。
11.5 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其过失(合同项下的过失、侵权或其他)直接对甲方设备或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向甲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