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重点内容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2.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3.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如甲和乙签订某项合同。
4.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二.合同分类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
1.要约邀请(选择题)
属于要约邀请的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2.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4.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决定的。
5.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及技巧诀窍等。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合同的效力
1.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的3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3.无效合同主要的5种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合同的履行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3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单选题)
(3)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可能时,享有中止履行的权利。(单选题)
六.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的概念(单选题)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七.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
八.建设施工合同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简答题)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多选题)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单选题)p49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简答题)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