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3-0
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需货方单位: 供货方单位: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供货方组织机构代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
程使用混凝土具体情况,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需货方单位)与 (供货方单位)协商签定本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及供需要求1工程名称 2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 4建设面积: 5结构层数: 6交货地点: 7工程子项: 8运输方式: 9原材料供应: 10 合同签约地:
供方负责; 供方负责;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36号六冶大厦
第二条:需方单位对混凝土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结算价格:
1. 各种标号商品混凝土价格以供货当月《 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为基 准点,现金下浮23元,承兑下浮22元(含运输费用到需方指定地点的固定价格)构成商品混凝土的结算价格;
2. 细石混凝土按同标号商品混凝土价格结算;
3. 商品混凝土添加剂除微膨胀剂加10元/m3,其他商品混凝土添加剂供货方免费提供(纤
维添加剂除外); 二、付款方式:
1. 现金支付:供货方供货满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单位,供需双方以现场实际验收数量为准, 核对无异议后,供需双方办理商品混凝土结算,供货方提供当月结算全额发票和80%的收款收据,需货方收到发票和收款收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供货方80%的货款,其余20%货款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需货方在三个月无息支付给供货方。
2. 六月期承兑汇票支付:供货方供货满一个月为一个结算单位,供需双方以现场实际验收 数量为准,核对无异议后,供需双方办理商品混凝土结算,供货方提供当月结算全额发票和80%的收款收据,需货方收到发票和收款收据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供货方80%的六月期承兑汇票,其余20%六月期承兑汇票待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需货方在三个月无息支付给供货方。
第四条:计量与结算方式
1. 供货方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数量以运输到施工现场每车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2. 每次工段的最后补方,需货方施工员通知供货方补方数量,对已运到工地的补方混凝土
方量有否用完(补方数量不超出需货方所报的补方数量),交货单需货方均应签收。需货方收货人员验收无误签字后的交货单作为结算的依据,并每月汇总供货量,经双方核对确认。
3. 需货方所报需用计划最少方量为1立方米。即:需货方所报需用计划大于等于1立方米,供货方都应按时送到需货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发票及收款收据:
1. 供货方提供的发票必须是以供货方名称所开具的国家税网可查询到的正规有效发票,发 票抬头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2. 供货方在收款前,要向需货方提供二票制的全额发票和收款收据。 第六条:双方职责 一、需货方职责
1. 保证施工场地通水、通电、道路畅通和照明良好;水电费用需货方负责; 2. 负责混凝土施工期间的现场指挥,负责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便利的条件;
3. 合理制定施工计划,提前六小时书面或电话通知供货方供应时间,并说明所需混凝土强 度等级、数量、浇注部位及其他相关要求;
4. 安全专人在生产期间负责施工,协调好供货方商品混凝土供应地点的供料;
5. 对运送到工地的混凝土应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施工操作,不得擅自在混凝土里面加水或添 加其它材料。如不按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或自行添加材料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需货方负责; 6. 对合同的混凝土工程的浇注质量及养护质量负责(自运、自泵者,还应对自运、自泵过 程负责);
7. 若需货方认为供货方所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供货方,经 双方现场核实以书面方式确认后共同商定处理措施;
二、供货方职责
1. 按需货方混凝土浇筑通知(书面或电话)要求积极组织生产,确保混凝土及时供应到施 工现场;
2. 人员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要服从需货方指挥,积极配合现场施工;
3. 组织各种原材料,把好材料验收质量关;按现行规范要求设计本合同混凝土配合比; 4. 对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和搅拌、运输、泵送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5. 在施工现场自觉接受需货方及监理方的质量验收;
6. 按照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留置试件,经28天标准养护按 照52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满足评定要求; 7. 混凝土供货期间,供货方要及时向需货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8. 供货方要按照需货方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商品混凝土运输到指定地点,如果供货方 没有按照需货方要求将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到现场,供货方要按照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支付给需货方,累计违约时间超过2日,需货方将向第三方购买商品混凝土并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由此产生的混凝土价差将从供货方的混凝土货款中直接扣除,其他经济损失(停窝工费、业主的罚款等)也由供方承担,需货方有权从供货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并解除混凝土供需合同。 第七条:产品交付
1. 商品混凝土的交货地点为需货方施工的工程所在地,即施工现场;
2. 供货方自运到需货方的施工现场或需货方所指定的其他地点时起,商品混凝土的所有权 转移给需货方;
3. 所有权移交过程中,需货方认为商品混凝土不符合合同以及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时,经
双方确认后可以退货;
4. 商品混凝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在所有权转移之前由供货方承担,在商品混凝土所有权 转移之后由需货方承担。 第八条:质量验收
1. 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验收按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验收;供需 双方均应委派专人负责;
2. 混凝土强度评定:按照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的规定,在施工现场由供需双方 留置交货检验试件和备用试件;经28天、60天、90天标准养护,按照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统计法进行评定。满足评定要求,应视为混凝土合格,对强度不合格的混凝土应按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环保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
4. 抗渗、抗冻及早强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5. 若需货方认为供货方供应的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有双方认可的质量仲裁部门确认; 第九条:争议及违约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时及时协商解决,对双方确认的事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共同参照执行。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将提交给需货方所在地法院处理。 第十条:其它
1. 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供需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供方执壹份,需方执叁份;
2. 本合同以需方第一批次混凝土浇筑通知单提交给供货方方可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需方(章): 供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账号:账号:
签定日期:2013年月日签定日期: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