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是购车人与经销商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是保证经销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接下来小编为你带来购车合同范本三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购车方: (以下简称:甲方)
售车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将其所有的该车车辆转让给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将其所有的 (车牌号: )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该车车辆转让价款为 元(大写: )。
2、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元(大写: )。
第三条 年 月 日前,乙方配合甲方办理该车车辆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过户之日,乙方将转让该车车辆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该车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该车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该车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第五条 甲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该车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该车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甲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该车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六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该车车辆。
第七条 基于该车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该车车辆交付前,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车辆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转让该车车辆的转让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购买(包括年审费及保险费等)。同时,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由 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购车方(甲方): 售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买受人(全称):_______出卖人(全称):_____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 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H绻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