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医疗保险执业医师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执业医师服务协议书 为了强化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院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按照山东省和文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要求,本着院科两级负责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遵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75号)文件的要求,符合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要求的医师方可从事医保医疗服务工作。
医保医师必须熟悉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考核处理。
二、认真履行医保医师基本职责
1、核对患者基本信息:参保人员禁止冒名顶替住院或门诊治疗,接诊与分管医师应负责查看患者身份证,确认身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核对意外伤害原因:因交通事故等有第三者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受理范围内,分管医师应问清致伤原因,根据情况给予办理。
3、详实描述病史:分管医师在住院病历中要如实记录详细的致伤原因、地点和时间,以备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4、履行告知义务:参保人员选用自费或部分自费的项目必须签订“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使用超标准器材的,应按照要求办理补充交费,经参保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5、费用控制:按照医保相关规定进行总额预付控制、单病种限价管理、病种定额结算等,坚持按入院标准收治,坚持因病施治,参照医保用药目录,尽量选用医保范围内用药,限制进口卫生材料的使用。
6、其他:住院医师有义务按照要求为参保人员即时结算提供必要文件,慢性病管理医师按照慢性病管理要求进行执业服务。 以上内容我已经详细阅读,同意按照相关要求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医疗执业活动。
本协议一式两份,医保办存档一份,科室存档一份。
责任科室:科主任:
医疗保险执业医师(签字):
20xx年4月15日
篇二:兼职医药顾问聘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医药技术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及职责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兼职医药技术顾问,负责公司产品技术开发和研制、注册申报、体系认证、技术革新和改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期及工作时间
聘用时间为期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重新签订。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弹性工作时间,但需保持通讯畅通。乙方利用空余时间完成甲方指定的产品技术开发和研制、注册申报、体系认证、技术革新和改进及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聘用报酬及工作费用、社会保险
乙方的报酬为每月月薪 元人民币,由甲方在次月的 日前支付。如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等,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乙方是兼职工作的原因,甲方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四、技术成果及归属
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和研制等技术咨询。乙方在甲方兼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材料、产品配方、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材料、产品配方、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在离职后无权继续使用该技术或转让该技术。
五、保密责任
1、乙方兼职期间的保密义务,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兼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兼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篇三:医疗服务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医院
乙方: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协助甲方处理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对医院有关医务服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医院改革、改制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制定医院内部的规章制度。
3、为医院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
4、根据医院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5、根据医院的需要,对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宣传医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省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
6、不定期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7、为医院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其律师见证书。
8、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联系,适时提供法律意见。
(二)乙方律师协助甲方处理的重点法律事务,包括:
1、为门诊病历资料的管理提出法律意见,防范门诊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为急诊、急救医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规范急诊、急救程序和有关医疗文书书写。防范因情况紧急遗漏相关记录,导致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从法律层面规范检查、检验的申请、报告程序。
4、为临床诊断、治疗、护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相关记录(文书)出现法律效力瘕疵。
5、为药剂工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出现与治疗、护理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6、为各种医疗同意书、风险告知书书写提供法律意见,防范侵犯患方知情权导致医疗纠纷。
7、为拒绝医疗、不配合医疗相关文书的制作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推卸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为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医疗文书管理提供法律帮助。
9、提出法律意见规范医院科室间医疗协作(会诊、转科等),防范科室间联系脱节,导致医疗纠纷。
10、为家庭病床管理,院外诊疗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11、为医院实习人员管理提出法律意见。
12、为院际会诊、协助诊疗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院际长期医疗合作谈判。
13、协助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法律培训。
14、为出院医嘱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后续医疗纠纷。
15、发生医疗纠纷时,协助医院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联系。
16、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和解、调解。
17、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8、接受医院委托,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的诉讼。
(三)乙方律师协助甲方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为医院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帮助调整劳资关系。
2、为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提供法律咨询。
3、医院基建、装修工程的招标事务,有关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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