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上海嘉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甲方将享有出租权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加罗公路336号 室房屋及(以下统称“该房屋”)租予乙方;该房屋面积约为平方米(以实际查看为准)。
2.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用途。
3.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告知乙方该房屋的权利状况和权利限制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1. 该房屋暂不确定租赁期限,甲方因需要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及时返还该房屋,本条款是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
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 免费元(大写: 免费)
3. 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该房屋保证金RMB 500 元
4.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返还,甲方应及时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形,甲方可将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剩余金额(若有)及时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三条 房屋交付
1.双方定于 20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房屋的交付标志为甲乙双方签署房屋租赁交接书或类似文书。
2. 乙方保证依照交付房屋的现状进行使用,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改变或损害所在建筑主体结构及现有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承重结构及现有管道
结构)。
3. 乙方正常使用后,发现除乙方自行装修、改建部分外的其他部分有损坏或故 障,若在保修期,由乙方直接代表甲方通知开发商或开发商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修复;若已过保修期,由乙方直接向物业公司或其他修理部门保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房屋返还
1.双方同意,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乙方须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2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房屋。
2.乙方在搬离该房屋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
第五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保持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或因乙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的装修承包商、乙方员工等)之原因致使该房屋毁损、灭失,造成甲方或/和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 乙方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对物业的正常管理;
3.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在嘉定科创大厦内进行商品或广告的展示、派发任何宣传品或向顾客介绍、推销业务;
4. 甲方有权委托其它专业公司对部分物业进行专项管理,乙方应接受、服从管理;
5.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该房屋内的财物。不论甲方是否在嘉定科创大厦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该房屋及其内之财物的安全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无权以该房屋内部财物的失窃或被破坏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乙方应严格依照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营业执照载明之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甲方及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6. 乙方自行负责承租区域及周边区域的清洁,注意用电及燃气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等事故发生,甲方将不定期的进行监督及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完全、严格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7. 乙方应制定并采取适当的安保措施,以维护承租区域的秩序;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或造成他人(包括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违约责任
1.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该房屋进行增建、增设、改建或/及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甲方如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将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做出处理的,在甲方没有选择解除或终止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乙方应补足或重新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的补缴履约保证金书面通知 7 天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系甲乙双方逐条协商而成,甲乙双方充分了解本合同每一条款的内涵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
2.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上海嘉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签 章: 签 章:
地 址: 地 址: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