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时间:2021-08-31

如何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如何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具体指法律、法规、行业通行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根据《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建立规范的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

  1)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特点之一是“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股东虽然投资于公司,但却不一定亲自经营,特别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绝大多数股东都没有机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董事会及经理层控制。通过统一规则的财会制度,可使股东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自身的投资境况和权益,以便对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

  2)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债权人的最大保证就是公司的资产。要想较为明确、规范地反映公司资产对外往来的变动及盈亏情况,就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公司财会制度,以便债权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

  3)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政府各有关部门,依其职责负有在法定范围内监督、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而这一职责的有效履行也有赖于规范的公司内部财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它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等式,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秩序,把公司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适当排列,并按规定的编制要求编制而成的。

  (2)利润表。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4)相关附表。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理解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说明;(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6)企业合并、分立;(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公司在制作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注意下列几个法律问题:

  1)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时间及结账日期

  《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8条:“年度会计报告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依法提交给有关主体。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2)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公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任何公司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关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形式问题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若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根据《公司法》第16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分别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作了规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仅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未给予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显然,这与公司的性质有关。不同种类公司的股东应按相应的规定来行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的实现需要公司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各类公司必须按法定要求履行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以确保股东查阅权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