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时间:2021-08-31

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单位预算管理,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市级单位预算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市级单位预算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市财政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市级单位对本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部门预算要细化预算项目,当年未列入部门细化款项的预算,一律不得拨付。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市财政局对市级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六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由市级各单位预算草案汇总组成。

  第七条市级单位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市财政局的安排,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各机构、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本单位所属各机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

  第八条市级单位预算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分别依据以下要求编制。

  (一)人员经费根据市编办编制文件和人社局核定工资数汇总形成;

  (二)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定员定额标准核定,依照“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在核定金额范围内细化到每项日常具体支出;

  (三)项目预算依托项目库进行细化,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填报项目申报书、批复文件、明细项目预算、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政府采购表(采购项目)等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细化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四)对于年初确需安排,但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和具体项目实施内容尚待明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汇总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成为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之日起15日内,统一批复市级单位预算。

  市级单位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0日内,批复所属各机构、单位预算,并将批复所属各机构、单位的预算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所属各机构、单位的预算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就具有法定效力,市政府、市财政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调整、变更。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市级单位预算,市级单位在执行上要硬化预算约束,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得在预算执行中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市级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单位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时效性要求,编制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一)市级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均衡进度拨付;

  (二)对单位预算中已批复的专项经费,由市级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

  (三)各类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四)各类购置专项统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无误的市级单位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扣减、延压市级预算单位预算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第十五条市级单位应当厉行节约,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预算变动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财政预算发生以下变动,市财政局应当在报告预算执行及财政决算情况时汇总,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拨款;

  (二)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只在相关科目间进行调剂而形成预算支出项目间的增减;

  (三)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预算收入;

  (四)涉及中央、省、市之间企事业单位划转而增加或减少的市级收入;

  (五)动支上年净结余;

  (六)动用当年预算超收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七)动支预备费;

  (八)其他项目的变动。

  第十七条市级单位申请追加支出预算时,由申请单位提出规范、合理的申请报告,阐明追加预算的政策依据、项目明细和资金数额等详细资料,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报告予以追加。

  第五章财政决算

  第十八条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九条市级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方法,编制本单位(含所属机构、单位)的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说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年度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审核后的各单位年度决算草案,编制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单位批复决算。市级单位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决算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机构、单位批复决算。

  第二十三条市级单位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将包括所属各机构、单位的决算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