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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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为切实加强本局财务管理,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工作秩序和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财政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订实施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使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财务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局财务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效益。
二、预算管理
(一)局本级部门预算编订,严格遵循财政部门时间和程序流程安排,根据财政部门各项预算编订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编制,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科学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二)预算编订应遵循保障局本级正常运转所需的前提,包含人员工资、机关正常办公等基本性支出需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预算编订应充分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计划,编制经常性项目资金申请书,具体列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具体安排,实现项目预算“立项有依据,绩效有目标、计算有标准”,确保预算项目切实可行;同时编订预算年度内设备、设施、自动化办公设备更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备局本级总体预算编制所需。
三、收入管理
(一)统一专户。在经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属于国库收入的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财政结算后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其他资金专户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账户,任何科室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局所管理的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严禁任何科室外购票据。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
四、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局机关干部职工正常晋升、职务晋升等工资变动,负责人事工资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工资福利变动相关表格,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凭审批表向财务资产科申请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发,并存入个人档案。若遇人员调动,需及时提供干部介绍信和增(减)编表格给财务资产科,增加(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基本经费
局基本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支出等组成。局财务资产科应根据区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局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局机关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按计划控制基本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全年支出必须控制在区纪检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范围内。
(三)专项经费
1、各类专项经费,由财务资产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局财务资产科应严格按照年初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专项事务的轻重缓急规范列支专项经费支出。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的开支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专款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