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品策划书两篇
一、总体思路
突出“一主六线”,即以两坝一峡旅游区一日游为主,辐射三峡·大坝·人家二日游、三峡大坝·高峡平湖二日游、梦里老家·清江山水二日游、关公显灵·道教圣地二日游、屈原·昭君故里二日游和长江三峡精华三日游六线。
二、线路设计
(一)一日游线路:两坝一峡旅游区一日游
行程安排:宜昌三峡游客中心(宜昌港)乘船出发——葛洲坝——三游洞——三峡人家——黄陵庙——三峡大坝——返回宜昌,散团。
(二)二日游线路
1、三峡·大坝·人家二日游
行程安排:
A线:
D1:宜昌接团——中华鲟园——西陵峡口风景名胜区(世外桃源、三游洞、三峡猴溪、西陵峡快乐谷),宿宜昌。
D2:宜昌三峡游客中心(宜昌港)坐船出发——葛洲坝——三峡人家——黄陵庙——三峡大坝,宜昌散团。
B线:
D1:宜昌接团——中华鲟园——三峡人家,宿宜昌。
D2:宜昌三峡游客中心(宜昌港)坐船出发——葛洲坝——三游洞——西陵峡——黄陵庙——三峡大坝,宜昌散团。
2、三峡大坝·高峡平湖二日游
行程安排:
D1:宜昌接团——三峡大坝——观《盛世峡江》文艺演出,宿三峡坝区(三峡工程大酒店)。
D2:三峡坝区出发——高峡平湖风光——九畹溪——三峡竹海
或屈原故里,宜昌散团。
3、梦里老家·清江山水二日游
A线:
D1:宜昌接团——鸣翠谷——车溪——长阳土家原生态歌舞晚会,宿长阳。
D2:长阳出发——清江古城——清江画廊——宜都世界鲟鱼博览园,宜昌散团。
B线:
D1:宜昌接团——宜都宋山公园——古潮音洞度假山寨——奥陶纪石林——五峰,宿渔洋关。
D2:渔洋关出发——柴埠溪,宜昌散团。
4、关公显灵·道教圣地二日游
D1:宜昌接团——玉泉寺——关陵,宿远安。
D2:远安出发——鸣凤山——回马坡——灵龙峡或三峡大瀑布,宜昌散团。
5、屈原·昭君故里二日游
D1:宜昌接团——屈原故里——链子崖——郭家坝轮渡——兴山县,宿兴山。
D2:兴山出发——昭君故里(昭君村)——三峡大瀑布——情人泉,宜昌散团。
(三)三日游线路:长江三峡精华三日游(宜—奉—宜三日游)
行程安排:
D1:宜昌三峡游客中心(宜昌港)出发——葛洲坝——西陵峡——三峡人家——黄陵庙——三峡大坝,宿船上。
D2:巫峡——小三峡——瞿塘峡——白帝城,宿船上。
D3:九畹溪峡谷观光——茅坪港或太平溪,宜昌散团。
三、奖励措施
(一)把“一主六线”旅游线路纳入到全市各旅行社必推线路中,将此作为旅行社等级评定和“十强旅行社”评选的重要依据。
(二)在“一主六线”旅游线路中所涉主要景区,在景点门票、宣传促销等方面配套与旅行社相适应的奖励措施。
(三)市旅游局加大“一主六线”旅游线路在主要客源地市场的宣传力度,出台旅行社“一主六线”旅游线路包机、专列奖励办法。
(四)市旅游局在二日游线路中,评选出年度最具魅力的一条旅游线路,并把该线路中的各景点优先作为评选年度十优景区的依据。
附2:
《关于旅行社组织宜昌市“一主六线”线路旅游奖励办法》
为加快和推动世界水电旅游名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核心城市和三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加大宣传促销力度,更好地扩大宜昌旅游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大力开发客源市场,吸引更多的游客和团队走进宜昌旅游,宜昌市旅游局决定,对2011年度组团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凡依法注册、我市直接组团或与客源目的地合作组团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凡旅行社以专列和包机的形式组织游客,由宜昌市所属旅行社负责地接,以宜昌市“一主六线”旅游线路为主要行程,行程中至少有一晚安排在本市星级酒店住宿,组织游览本市辖区内2处以上(含2处)主要A级旅游景区(点)旅游活动,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三条对符合上述条件且人数不少于500人的旅游专列,每趟专列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以宜昌旅游为目的地的专列,在宜停留2晚以上(含2晚)游览我市4处以上A级景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每架次不少于100人的旅游包机(正常班机以外),国内游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国外游客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以上奖励,线路不累计重复计奖。
第四条旅行社组团活动需实行预申报制,即在团队抵达宜昌前,旅行社需将组团合同、专列和包机的批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宜昌市旅游局市场促进科,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根据各旅行社的申报,宜昌市旅游局组织对旅行社组团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真实性。
第六条旅行社在团队离宜后十日内,将组团合同以及有关星级饭店、A级景点的发票等相关证明该团队真实性凭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宜昌市旅游局市场促进科登记认定。
第七条本旅游活动结束,对所有资料审查并确认无质量投诉和遗留问题后,宜昌市旅游局市场促进科将对旅行社发出《团队奖励确认书》。
第八条以上对旅行社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确认后奖金于次年2月集中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本奖励办法20**年试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宜昌市旅游局。
一、旅游产品销售渠道的定义:指旅游产品从旅游生产企业向旅游消费者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一切取得所有权或协助所有权转移的中介组织和一个人。